索 引 号: | 6107000013/2024-000026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15日 15:45 |
来 源: | 司法部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内容概述: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器官捐献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定位,总结固化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为器官捐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彰显党和国家高度重视
器官捐献和移植是挽救垂危生命、服务医学发展、弘扬人间大爱、彰显社会文明的高尚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此次修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获得同意、禁止器官买卖、公平分配器官等指导原则,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切实加强器官捐献和移植全流程管理。
此次修订,不仅条例的名称增加了“捐献”,而且较大幅度地扩充了器官捐献相关条文,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国家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等,充分体现了对器官捐献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等,强调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为加大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等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明确红十字会职责定位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有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体系,有多年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工作经验,有众多的会员和志愿者,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红十字会参与、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是器官捐献和移植“中国模式”的重要内容。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012年,中央编办批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明确了中心的工作职责。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写入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此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将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固化成熟经验做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2010年原卫生部委托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出一条既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原则又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由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之路,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器官捐献工作体系。30个省级红十字会成立了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建立了2500余人的协调员队伍,建成210余处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打造出“一个人的球队”“一个人的乐队”等一批贴近群众、感染力强、宣传效果好的公益宣传品牌。截至目前,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系统累计登记捐献意愿人数已达659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超过530万。
《条例》依据民法典完善了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将许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优化器官捐献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进一步畅通公众表示捐献意愿的途径;规定“红十字会向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设置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等,进一步体现了对捐献人的尊重和褒扬;规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明确协调员的见证职责。
综上,《条例》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完善器官捐献“中国模式”,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