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台区某某废旧回收站。
被申请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陕F汉台环罚〔2024〕**号《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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