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汉公(交)行罚决字﹝2024﹞61070029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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