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4﹞33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合理足额地履行对申请人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的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拥有合法财产权利,且申请人的涉案合法房屋位于“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理应享受到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权益。但截至目前,申请人仍未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权益,且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案合法房屋已被强行拆除,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合理足额履行对申请人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房屋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已签,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涉案合法房屋依法合理足额进行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被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涉案合法房屋依法合理足额地进行补偿安置。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任何答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统一设置了60日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提供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邮件交寄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可知,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5月16日之前作出答复。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复印件;3.交寄单复印件;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复印件;5.原某某乡(已并入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加盖公章的《契约》及《收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案涉房屋被强行拆除后的照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均查明:2001年**月**日彭某某与某某村委会签订《契约》约定,某某村委会将其旧村部危房五间折(价)人民币****元卖给彭某某。次月,彭某某向某某村委会支付了购房款,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元。此后,彭某某便入住案涉房屋,期间,彭某某对购买房屋进行过加固。2014年彭某某全家离开案涉房屋在汉中市中心城区租房居住至今。2018年某某村委会村干部通知彭某某按照政策规定若彭某某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可享受补助,彭某某未接受该建议。2019年4月**日汉中市南郑区脱贫攻坚指挥部下发《关于开展脱贫退出“问题大排查、措施大落实、质量大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2019年6月**日汉中市南郑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向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等下发《关于明确危房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要求某某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拆除辖区内的危旧房屋。2019年12月3日,某某村委会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对彭某某的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当日,在彭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某某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和机械,对彭某某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某某村委会时任村主任杨某某陈述,在村干部会议前,电话同彭某某联系,彭某某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诉讼案件审理中,彭某某承认杨某某与其电话联系过,但否认自己同意拆房。另查明,案涉房屋在拆除前,部分房屋脊檩垮塌、沿墙倒塌、倾斜。案涉房屋拆除前面朝某某公路,房屋右侧墙体距离公路仅有2.64米,后沿墙外是深沟,按照有关规定,重建房屋必须离卢某某路5米以上。据上事实,某某村委会按照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召开村委会干部会议,决定并实施拆除涉案房屋,因该拆除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2024年1月1日某某村委会作出《关于彭某某案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2月3日,我村委会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对原告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当日,在原告未在场的情况下,我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和机械,对原告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我村委会时任村主任杨某某支书陈述,在2019年12月3日村干部会议前,电话与彭某某联系,彭某某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杨某某当场表示彭某某原购买村委会五间办公用房的宅基地,虽说没有城建土管部门审批手续,但彭某某提出损坏了房屋砖块,我村委会答应给彭某某协助****元的房屋拆除补助及免费运当地黄沙,因彭某某要求过高未能协商好,后经镇司法所、包村干部多次协调,彭某某仍坚持要求恢复原状,无法调解处理。2020年10月,彭某某申请南郑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员宋某某进行调解,我村委会仍答应协助彭某某办理政策补助及修建房屋手续费用减免,由于彭某某仍不满足我村委会及法院诉前调解员的意见。彭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向南郑区人民法院起诉,南郑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陕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彭某某不服裁定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陕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随后彭某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另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批示由某某镇提出处置方案。4月11日某某镇政府在某某村委会召开了申请人本人参加、区交通运输局、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包联科室干部、村两委干部共同参加的协调处置会议。在协调处置会议上,区交通运输局和参与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明确向彭某某出具有关文件并现场答复解释:“彭某某该房屋不在卢青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拆迁范围内,故对其不存在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彭某某也表示“已经听明白了”。4月12日某某镇政府向区信访局作出《关于我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彭某某“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报告》,就彭某某信访事项处置情况进行了报告。据南郑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南郑县某某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说明》证实,因某某公路为四级公路,投资有限,为降低工程造价,原则上不考虑拆迁,彭某某的房屋不在公路用地范围之内,该工程不涉及彭某某房屋拆迁问题。某某公路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4月主体工程完工,2019年8月进行了交工验收。综上,某某公路2019年8月进行了交工验收,而申请人案涉房屋是在2019年12月3日被某某村委会拆除。申请人案涉房屋被拆除与某某公路建设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实施拆除工作,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4.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关于彭某某案的情况说明》;5.南郑区某某镇政府《关于我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彭某某“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报告》;6.调解记录和现场照片;7.南郑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南郑县某某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六组村民,2001年9月20日申请人与某某村委会签订《契约》约定,某某村委会将其旧村部危房五间卖给申请人。2019年4月12日汉中市南郑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向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等下发《关于开展脱贫退出“问题大排查、措施大落实、质量大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南脱指发﹝2019﹞**号文件),2019年6月6日汉中市南郑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向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等下发《关于明确危房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南脱指办发﹝2019﹞**号文件)。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要求某某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拆除辖区内的危旧房屋。2019年12月3日某某村委会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当日,在申请人未在场的情况下,某某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和机械,对申请人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
另查明,2016年2月14日陕西省公路局下达包括某某四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在内的《关于汉中市2016年县乡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6年6月15日汉中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关于南郑县某某四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路线全长35.385公里,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改造原有旧路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2019年8月交工验收。
同时查明,申请人曾经就案涉“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土地征收情况,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12日南郑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3第**号)告知申请人:经核实,“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为县乡公路改建工程,主要依托旧路改造,属于农村公路,不涉及土地征收,故您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并将某某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回复作为附件一并进行了告知。某某镇政府的回复称,一、关于申请人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因“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征收事宜。申请人所述情况不实,某某公路修建工程项目,是在原公路路基上修建,已于2018年10月竣工,不存在拆迁征收相关情况,因此,未涉及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二、申请人房屋属于在脱贫攻坚期内,某某村委会按照关于“危房不住人,住房必安全”的要求,因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加之已年久失修倒塌两间,危及周边群众安全。某某村委会在多次联系彭某某本人到场协商无果的情况,在村民的监督下进行了排险拆除。三、申请人彭某某诉汉中市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5月31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号裁定: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起诉;2021年8月24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初****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申****号裁定:驳回彭某某的再审申请。综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不存在信息公开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的回复称,经核实,“某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为县乡公路改建工程,主要依托旧路改造,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属农村公路,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房屋拆除引发的纠纷,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何时因何原因被拆除,涉及案件适格主体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初****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申***号均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系脱贫攻坚期间,由某某村委会按照“危房不住人,住房必安全”相关要求,于2019年12月3日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并于同日组织相关人员和机械实施拆除。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实施土地征收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且某某公路改建工程于2019年8月已交工验收,申请人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明显晚于工程交工验收时间,申请人房屋被拆除与某某公路改建工程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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