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宁某某
被申请人:西乡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受理。该案于2022年3月10日中止审理,同年3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依据2019年《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城关镇***的三间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拆迁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接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给予申请人补偿安置待遇的行为和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拆迁安置补偿。
被申请人称:2018年9月,被申请人印发了《西乡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公告》、《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1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一批)项目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下达西乡县***等6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其中***项目***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实施责任主体参与棚改项目,但由于资金未及时筹集到位,导致该项目无法启动,进而影响整个项目实施。2019年9月,被申请人申请将***109套调整到西乡县***棚改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调整。调整后***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顺利,安置房已全面开工建设。因项目调整,原***改造项目已于2019年9月取消,该项目配套的《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已自行失效。
经核查,申请人原房屋年久失修,地势较低,在2021年夏季因雨灾影响,部分房屋自然垮塌,其房产及土地目前未被任何单位、组织征用或占用,也未与任何机构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申请人主张其房屋因**公司不当行为导致出行道路和供电中断,该争议系一般民事纠纷,双方可通过和解、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被申请人不宜干涉。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案中,***棚改项目早在2019年已经取消,《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也自行失效,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在2021年11月书面申请按前述文件予以安置补偿,其申请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分析,法定职责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即便该棚改项目正常实施,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该条例以及相关规章也没有规定房屋征收主体对该等申请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之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被驳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拆迁补偿申请书》,请求给予其安置补偿待遇,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之行为,系典型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通过信访复查、复核进行救济。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9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房屋公告》,对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进行棚户区改造。申请人位于城关镇***房屋属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2019年1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一批)项目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下达了西乡县***等6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其中***项目***套。***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公司实施,后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启动。2019年9月,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调整西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同年9月24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将“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到“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终止。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拆迁补偿申请书,请求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待遇,被申请人收到拆迁补偿申请书后一直未予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拆迁补偿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3.国有土地使用证;4.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5.《西乡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公告》;6.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第一批)项目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通知》;7.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西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请示》;8.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汉中市调整西乡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批复》;9.申请人***房屋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出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后,申请人作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属于被征收对象,当然地具有知悉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情况的权利,以便合理安排自身的生产生活。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对申请人涉及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申请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作出答复或者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西乡县人民政府在30内对申请人宁某某的拆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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