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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不服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河东店派出所行政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34号
2023-07-28 10:24
来源: 行政复议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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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34号

申请人: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河东店派出所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环卫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汉台公(河东店)行终止决字﹝202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受理,2022年10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汉台公(河东店)行终止决字﹝202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对陈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申请人称:1、案件受立案程序违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明确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接报案登记,并及时办理。本案中河东店派出所第一时间未对本案进行网上登记,在当场接受报案材料的同时未出具报案回执,案件办理时间远超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涉嫌程序违法。

2、刑事终止侦查未出具终结性法律文书显属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陈某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治疗期间受汉中市***医院看护,其明显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其父提起刑事控告于法有据,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并且根据侦查情况决定终止刑事侦查程序或者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本案中对于陈某乙的控告,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也未出具终结性文书显属违法。

3、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即使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应转换为行政处罚程序,也应在出具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并且以实际给与行政处理为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本案中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理就没有刑事立案,可是行政处理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那行政处理又处理了个啥?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汉台公(河东店)行终止决字﹝202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做到了应查尽查,程序合法。

陈某甲因患有**症于2022年2月28日到汉中市**住院治疗,4月5日查房时发现陈某甲有呼吸道感染症状,4月6日医院给陈某甲做了检查,检查报告(DR结果显示:1.右肺下纹理增重;2.心隔未见明显异常;3.腹部立位未见异常)。经过对当日值班陈某甲主治医生姚某、护士何某某、护士闫某询问,4月7日22时和4月8日5时40分左右陈某甲因行为紊乱,分别做了两次安全性保护措施,即用磁扣将病人双手约束在病床边框。4月8日6时40分许对陈某甲解除约束,护士闫某给陈某甲换完裤子后让其去食堂吃饭,当闫某走到病房门口回头再次叫陈某甲吃饭时,陈某甲当时坐在床沿,下床后陈某甲站立地面蹲下后,采取背朝上面朝下的姿势趴在地上,用额头撞击了一下地面,闫某见状出病房叫来了主治医生姚某,护士何某某闻声后续赶到现场。陈某甲右侧眉弓处被撞破,经过简单处理陈某甲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转院至汉中市**医院治疗。

陈某甲2022年4月8日病房受伤时只有护士闫某在场,并作出了陈某甲未被殴打的证词,同班医生姚某、护士何某作出了陈某甲未被殴打的证词,事后由护士长白某仔细观看了4月6日至4月8日病区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并没有陈某甲被人殴打的影像。被申请人对陈某甲受伤原因做到了应查尽查,其家属怀疑陈某甲受伤系人为殴打所致,不仅没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更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二、复议请求事项无理无据,不应支持。

2022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民警接陈某甲姐姐陈某丙、父亲陈某乙来所报案称“陈某甲在汉中市**医院住院期间于2022年4月8日受伤并转院治疗,怀疑陈某甲受伤是在汉中市**医院被殴打所致,并称院方事故科长丁某某告知其医院监控视频可以保存三个月,要求要调看事发当日医院活动区域的监控视频”。当日民警张某某带领辅警李某到达汉中市**医院,因周日医院值班人员电话询问负责监控的科室无一人上班无法调看监控,陈某丙遂答应于5月23日由民警调取监控。

5月23日民警收到陈某丙报案材料并立即到医院与负责监控工作的病案科科长张某某共同调看4月8日监控视频,监控系统显示保存最早的视频监控为2022年4月16日,张某某称之前监控已经全部自动覆盖,无法调取4月8日及其之前的监控影像。

经初步调查,汉中市**医院病区除公共区域外病房内无监控视频,且该院为封闭式治疗,病人无法与外界接触,陈某甲受伤当日处置的两名主要医务人员均在外参与抗击疫情医务工作。因该案疑难复杂,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日。”的意见,我所经审查于5月25日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受案侦查,程序合法。该案件于2022年5月25日受案2022年6月17日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该案办理时间未超过三十日,程序合法。

5月26日陈某甲代理律师向我所民警提交了5月19日陈某丙与丁某某通话录音,录音中陈某丙向丁某某打电话询问过陈某甲当日受伤过程,丁某某告知其本人并没有亲自看过监控视频,但有人看过监控,据看过监控的人讲陈某甲所受之伤是在4月8日在病区住院部楼道自行缓慢摔倒,并称医院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为三个月,视频内容应该进行了拷贝。对于丁某某告知陈某丙的监控储存时间三个月和实际监控视频已经无法调取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

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医院提交的多方面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医院监控存储时间未达到90天的要求,证实了民警于5月23日调取监控时4月8日监控已经被覆盖的事实,丁某某向陈某丙回复的医院监控能够保存三个月的言论不实。

陈某乙复议内容中一再提出的“应当对本案刑事立案审查,即使经过审查认为应转换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也应在出具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的要求无理无据,不应支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发现或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该案经过初步审查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经查该案并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经审查查明:陈某乙之子陈某甲因患**症于2022年2月28日收住**医院早期干预科治疗,3月11日转入临床**科继续治疗。2022年4月6日**医院对陈某甲拍了DR胸片(胸部正侧位、腹部立位),结果为:1.右肺中下野纹理增重;2.心膈未见明显异常;3.腹部立位未见明显异常X线征象。4月7日晚22时许陈某甲因行为紊乱由护士刘某和唐某对其作了安全性保护约束措施至23时30分。4月8日早5时许陈某甲再次因行为紊乱由护士何某某和闫某对其作了安全性保护约束措施至6时40分。7时许闫某在陈某甲居住的3号病房对其衣服裤子进行了更换后,叫陈某甲去吃早饭。陈某甲突然倒地,头部碰到了地面。闫某见状叫来了陈某甲的主治医生姚某。姚某检查发现陈某甲右侧眉弓有长约2cm伤口,闫某立即对其消毒止血,外敷创口贴。11时30分左右陈某甲被带到**治疗检查,颅脑CT结果为:1.右侧大脑半球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2.右侧眉弓、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甲被转到汉中市**医院住院治疗。4月9日陈某甲在汉中市**医院经颅脑、眼、胸部CT检查,结果为:1.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鼻骨骨折;3.右侧第2-5肋骨折,左侧第12背肋骨折;双侧胸腔膜积液;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等。2022年5月22日,陈某乙和其女儿陈某丙怀疑陈某甲在汉中市**医院有被殴打的可能,到河东店派出所报案。河东店派出所于5月25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立即开展了调查,于2022年6月17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没有违法事实,决定对案件终止调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2.接处警登记表;3.受案登记表;4.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表;5.报案材料;6.何某某询问笔录;7.张某某询问笔录;8.白某询问笔录;9.姚某询问笔录;10.丁某某询问笔录;;11.闫某询问笔录;12.龙某某询问笔录;13.谭某某询问笔录;14.陈某某询问笔录;15.汉中市**医院报告表2份;16.汉中市**医院入院记录;17.诊断证明书;18.汉中市**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19.**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汉中市**医院颅脑、眼、胸部CT平扫检查报告;21.关于陈某甲住院期间外伤调查报告;22.汉中市***医院关于患者陈某甲情况汇报;23.汉中市***医院关于患者陈某甲意外跌倒事件的情况汇报;24.《关于四川省***市人民医院伤医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25.《关于2021年医疗机构安保风险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26.汉中市**医院会议纪要;27.汉中市**医院监控系统升级项目合同书。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因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本机关予以释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本案进行受案调查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2022年5月22日接到申请人报案,5月25日进行了受案登记,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6月17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关于受案立案审查的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中无受案回执,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并无不当。

四、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陈某甲4月6日在汉中市**医院做了DR胸片,结果显示胸腹未见骨折症状,4月9日在汉中市**医院作了颅脑、眼、胸部CT,结果显示肋部、腰部等多处骨折。根据案件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未查明陈某甲右侧第2-5肋骨,左侧第12背肋骨;腰1椎体左侧横突等处骨折的成因。陈某甲4月8日在3号病房额部受伤的事实,证人之间的证言也存在矛盾。相关证人证言中提到的4月8日陈某甲额部受伤当日值班护士闫某和何某某的上一班护士和下一班护士,以及王某某、周某等人均有可能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调查询问。陈某甲的伤情,被申请人也未进行鉴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无法证明本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河东店派出所作出的汉台公(河东店)行终止决字﹝2022﹞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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