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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铺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32号
2023-07-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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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3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铺镇派出所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司法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受理,2022年8月16日决定延期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0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规范的处理结果法律文书。2.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4S店员工打人者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1年8月4日14时30分在铺镇***4S店内,申请人和母亲冯某某、邻居许某一路因退购车定金与店内员工发生口角,被店员打伤,随后报警被120急救送到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1.颈部损伤;2.腰部损伤;3.头部损伤。8月9日申请人与邻居证人一起携带诊断证明、打人者视频到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调查此事,做伤情鉴定,依法惩处行凶者。10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情况书面以双方陈述不一致,现场无监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无法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供的打人视频被申请人不予采纳。随后申请人多次到公安汉台分局、汉中市公安局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出具受案回执,至今未有处理结果。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结果,均未得到回应。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内容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行凶者逍遥法外,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打案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1年7月申请人在***4S店订购了一辆小汽车,8月4日14时申请人以4S店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为由,要求4S店退还定金1万元。因协商未果,申请人与4S店员工发生争执,并用手机录制视频。4S店机修工唐某某为阻拦申请人扰乱经营秩序,便用双手推着张某肩膀,一直推到客休室最里面靠墙的沙发让申请人坐下。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和110。被申请人民警到现场发现申请人趴在4S店客休室沙发上便对其询问,但申请人对民警不予理睬,此时120到达现场,申请人一行人便随120前往医院。民警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4S店员工均称无人殴打申请人。8月9日10时许,申请人和其母亲冯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8月4日在***4S店客休室内被员工打伤,要求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经查双方当事人及在场员工对案件事实陈述不一,缺乏第三方旁证,且现场4S店内监控无存储回放功能,故无法真实有效、客观还原事发经过。因双方叙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暂未发现该案件有人存在违法行为,故不能对申请人控诉的对方做出行政处罚。民警第一时间将该案件调查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就相关事宜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合理解决。2021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向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目前该案仍在调查阶段。被申请人还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未果。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张某在汉台区***专营店(以下简称***4S店)订购小汽车一辆,并支付了定金10000元。2021年8月4日14时许,申请人和其母亲冯某某、朋友许某来到***4S店,以4S店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为由,要求退还10000元定金。因双方协商未果,遂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有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趴在4S店客休室的沙发上。此时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申请人等3人便随120前往医院。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称2021年8月4日在***4S店因退还购车定金事宜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汉中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1.颈部损伤;2.腰部损伤;3.头部损伤。被申请人当日对申请人的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21年10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告知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时无法作出处理。后被申请人继续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目前尚未结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接处警登记表;3.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6.张某询问笔录;7.冯某某询问笔录;8.唐某某询问笔录;9.梁某某询问笔录;10.彭某某询问笔录;11.居某询问笔录;12.许某询问笔录;13.黄某询问笔录;14.调解协议书;15.定金收据;16.新车销售定单合同;17.销售合同;1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9.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本案进行受案调查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当日进行了受案登记,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9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相关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告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暂时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相关赔偿事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虽然依照该条规定出具了情况说明,并继续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日期最新的一份证据为2022年5月18日的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至今已经3个月有余,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也未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决定处罚、不予处罚、移送、调解(和解)、终止等情形,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情况告知等职责,但并未按照法律和公安部相关规章的规定及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铺镇派出所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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