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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不服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北关派出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37号
2023-07-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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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37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北关派出所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站前路1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9月1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同年11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并于2022年11月25日提交了补充答复。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责令重新立案。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1日晚我到达汉中,一是和***集团谈合作,二是找一个以结婚名义骗取我钱财的女人王某甲。当晚,我路过石马坡**营时,由于这个女人以前住在这儿,我就在王某甲父母曾经的楼下叫了几下,没有什么反应,我就准备往回走。在一个三叉弄堂交界处,从远处走来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他叫住了我。我见他右手藏在裤兜里,就引起了我的警觉,眼睛死盯着他的右手。没有料到,王某甲从三叉弄堂另一端过来了,分散了我的注意力。这时,王某乙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手刺尖刀,直接朝我捅了过来,我用手中的电筒格挡,王某甲也一起攻击。我边格挡边往身后一条弄堂退,这时刀刺得越来越猛,我一没注意眼镜被打掉了,事后发现眼镜被他们踩碎。掉之后我视线一片模糊,刀已刺破了我的衣服,我转身想跑,脚下一绊摔倒在地,头破血流,他们也停止了攻击。我头上创口缝了9针,尾椎骨骨折,脱位。王某甲王某乙并未被刑事羁押,派出所也未前来做笔录、取证。8月24日我在治疗期间自行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报了案,但派出所并未出具任何书面东西,也未要求让我提交证物。当天下午王某甲王某乙联系了我,要求在派出所跟我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我让他们赔了一副眼镜与三千元的治疗费,总共五千元。派出所民警又让我签署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应该在我验伤之后签,但我为了不为难民警就签了。就算我签署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并不妨碍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我出院后向派出所讨要验伤委托,却被告知因为我签了刑事谅解书,案件结束了。派出所在9月16日让我重新写了份报案材料,9月17日给我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8月21日22时38分我所接110指令,在**营**组**购物广场附近,有人闹事,我所民警迅速出警到场,了解到吕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兄妹因经济纠纷发生冲突,吕某某倒地受伤,民警现场告知吕某某先到医院看伤再拿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我所处理,并将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带回所里调查。我所民警接此报案后,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吕某某提供了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诊断证明。

2022年8月24日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由王某乙、王某甲一方向吕某某支付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2、此事为一次性割根处理,达成协议后,双方不得随意撕此协议,任何一方不遵守此协议,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3、此协议一经签字,立即生效。当日,吕某某向王某乙、王某甲兄妹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王某乙、王某甲两人的任何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此事。

2022年9月16日吕某某再次到我所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乙、王某甲刑事责任,我所于当日受理此案。经调查,吕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兄妹因经济纠纷发生冲突,吕某某后退时自己倒地受伤,致其头部、腰部受伤,且2022年8月24日已与王某甲、王某乙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吕某某表示不再追究王某乙、王某甲两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此事。因吕某某未做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为刑事或行政案件,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该案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于2022年9月16日对吕某某做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并向其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报案材料;3.《受案登记表》;4.《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4.诊断证明;5.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病例;6.和解协议;7.谅解书。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因与王某甲之间存在纠纷,2022年8月21日乘车路过石马坡**营时,下车前往王某甲住处寻找王某甲未果,在离开时遇到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乙,随后发生冲突,申请人倒地摔伤,后被送往医院。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吕某某出具谅解书,与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协议赔偿其5000元医疗费,不再追究王某乙、王某甲两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报案材料称,2022年8月21日晚上,在汉台区**营,王某甲王某乙两人追打自己,并致自己倒地受伤,2022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的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三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询问人签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在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前没有进行补正,以此证据认定事实属于证据不足。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中仅载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却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理由及依据。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为的依据并说明理由,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说明理由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在程序正当方面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引起的司法审查带来障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未说明理由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北关派出所2022年9月1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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