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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2021-12-21 08:46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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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向汉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复议机关

(一)市政府是汉中市唯一市级行政复议机关,其行政复议机构为汉中市司法局,承办科室为行政复议应诉科。

(二)申请人对市政府派出机关、组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选择复议机关错误依法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自行选择正确的复议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申请人拒不变更造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同时又就同一事实申请复议的,依法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

(一)申请人可以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依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被申请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申请时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申请方式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凭证(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权决定书等)。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4.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按照律师代理案件或公民代理案件要求提供相关委托手续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能够清晰表述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口头表述确有困难的,建议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

汉中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办公地点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5号1号楼422室。

联系电话(传真)0916-2626982

本指南未尽事宜申请人可自行查阅《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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