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01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汉中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将坛东巷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福,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汉台区政府批准的“汉台区2018-2020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申请人于2018年1月取得汉台区**路**酒店项目,一期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待验收,其中**家属院也在申请人的棚改项目内。为了顺利验收一期“**酒店”,需拆除拟改造的二期项目**家属院西南角一处二层临时建筑房屋的土胚墙和楼梯。拆除前申请人向汉台区政府、人大、汉中路办事处作了申请,以上部门组织张万营村委会、市公路局、**家属院业主代表召开了协调会,进行了意见征求。2021年1月15日汉中路办事处、市公路局联合发出拆除“危房”公示10余份。1月21日经汉中路办事处、双创安环办现场勘查后,同意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家属区西南角一处土胚墙。1月23日(由张万营村负责处置人工实施拆除)在拆除土胚墙时,发现家属院围墙内侧上方安装有天然气管道,随即停止施工,并通知了汉中路办事处、市公路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汉中路派出所、市天然气公司现场出警(勤),协调解决办法,后天然气公司将管道截断,杜绝了安全隐患。
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汉台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汉中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拆迁管理,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拆除,施工单位是张万营十组施工队。组织实施拆除的单位是汉中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承担的责任是支付工程费用。
2、申请人在施工前已履行了相关请示程序,通过了区政府、市公路局、汉中路办事处、张万营村委会、**家属院业主的同意,拆除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土胚围墙。
3、在拆除土坯围墙过程中,施工单位(张万营村十组)对**项目院内围墙的然气管道用钢管进行了加固,但后来又发现**家属院围墙内侧上安装有天然气管道,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由汉中路办事处副主任向天然气公司进行了汇报,并会同市公路局、天然气公司现场协调,制定了施工方案,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4、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汉市城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书》,申请人于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书。但被申请人没有采信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于同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下达了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客观公正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是凭主观意识下达了处罚决定。就本案事实,该项工程的批准单位是汉台区政府,主管单位是汉中路办事处,施工单位是张万营村十组,申请人只负责工程款的支付等。
5、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汉市城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书》和2021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下达汉市城罚决定书﹝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行政违法,处罚主体错误,处罚不成立。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23日,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在拆除**家属院围墙和楼梯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固定在围墙上正在供气的燃气管道设施架空,形成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汉中分公司下达了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的理由:一是汉中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的《公路局家属院天然气管理安全隐患情况汇报和建议》,该文件阐明**酒店为疏通消防通道,在未向天然气公司等相关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机械及人员对架设有正在供气的天然气管道的围墙进行拆除,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二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酒店项目总平面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规划审定通知》确定了某某公司是该项目实施主体;三是2019年3月4日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确定了涉案地块权利人是申请人某某公司;四是根据2020年1月28日、2月1日对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张万营村10组**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1年2月9日对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受托人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及说明》,均证实为打通**酒店消防通道,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情况下擅自施工,在拆除**家属院围墙和楼梯时,造成固定在围墙上的燃气管道设施架空,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2021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汉中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予10万元罚款,并依法告知被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1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综合违法事实、情节与后果,决定对陈述和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予6万元罚款。
经审查查明:**酒店项目建设单位为申请人某某公司。为使**酒店项目顺利验收,2021年1月23日7时许,申请人汉中分公司组织拆除项目范围内市**家属院西南角一处二层临时建筑房屋的围墙和楼梯,**酒店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在场进行指挥。实施拆除前,申请人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拆除过程中,发现**家属院围墙内侧上方安装有天然气管道,遂造成固定在围墙上的天然气管道架空,形成严重安全隐患,天然气公司到场后立即断开**家属院天然气供应。在拆除位置的钢结构围墙和楼梯建好、安全隐患消除后,2021年1月25日晚天然气公司恢复对**家属院供气。申请人共计支付给天然气公司连接天然气管道材料费、人工费114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对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在拆除围墙和楼梯时影响燃气管线设施安全的行为立案调查,于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被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告知了其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权利,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汉中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汉中分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权利。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关于**酒店项目拆除安全隐患土围墙楼梯被投诉的情况说明》;3.胡某某询问笔录;4.李某某询问笔录;5.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汉中分公司拆除围墙和楼梯现场照片四张;6.汉中市市政工程事业管理处2021年1月27日《关于**家属院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情况的汇报和建议》;7.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变更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张万营十组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8.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酒店项目总平面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规划审定通知》;9.《不动产权证书》;10.**酒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1.申请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意见》;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汉市城罚听告字﹝2021﹞第001号);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市城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14.《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三、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综合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汉中市城市管理局汉市城罚决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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