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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不服汉中市财政局不予受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10号)
2022-06-20 17:28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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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中 市 人 民 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汉中市财政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一标段)招投标有明确倾向和指定公司:电信分公司及其系统集成公司。

1.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一标段)招标文件文本编辑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标的西咸新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新城)招标文件文本编辑人为同一人,郭某某。根据采购法,在不同区域、不同的采购人、不同的招标公司,两份招标文件编写人为同一人,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

2.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一标段)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资质要求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标的西咸新区(**新城)“雪亮工程”和**新城“雪亮工程”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资质要求高度雷同。

3.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二次)(一标段)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资质要求与2021年11月汉中市公安局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基础环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资质要求高度雷同,该项目由中国电信****公司中标。

申请人请求:1.2022年2月18日前停止项目招标;2.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进行本项目招投标。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委托陕西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于12月2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12月23日9时30分。12月21日,代理机构发布了该项目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因疫情影响延期。2022年2月7日,代理机构再次发布了该项目更正公告,开标时间更正为2月19日9时30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代理机构于12月22日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投诉书》,请求遵照采购法,选择守法的代理机构,公平公正的进行本项目招投标。给投标人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避免造成汉中市政府声誉受损及国家财产损失。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后,发现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2022年2月9日才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申请人自2021年12月22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至2022年2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已达31个工作日,超出法定投诉有效期。《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申请人未在法定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

同时,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财政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邮寄的投诉材料中须写明邮箱地址。财政部门审查受理的相关业务均可网上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疫情期间,虽然申请人外出和邮寄可能受到限制,但完全可以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提起投诉,申请人却在超出法定投诉期限后才向我局提交投诉。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事实依据清楚,引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采购计划备案通过后,委托陕西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2月2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12月23日。后因西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2月7日代理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2年2月19日。

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对招标文件内容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于12月22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服,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招标投诉书》,投诉事项为:1.不同的采购人、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文字描述、排版、标点符号)高度雷同;2.招标有明确倾向和指定公司,即中国电信及其系统集成公司。请求为:遵照采购法,选择守法的代理机构,公平公正的进行本项目招投标。给投标人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避免造成汉中市政府声誉受损及国家财产损失。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有效投诉期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再次发布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点要求:“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邮寄的投诉材料中须写明邮箱地址。财政部门审查受理的相关业务均可网上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不予受理通知书》;3.《质疑函》;4.陕西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5.《质疑答复函》送达申请人电子邮件凭证;6.《招标投诉书》;7.陕西政府采购网截图;8.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汉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书》收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汉中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雪亮工程)”招投标活动,对招标公告内容提出质疑,于2021年12月14日向陕西某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代理公司于12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函》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质疑答复函》不服,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招标投诉书》,超过法定15个工作日的有效投诉期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在西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工作,供应商可采取邮寄方式提出投诉,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也已网上公开,申请人投诉和质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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