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郑某某不服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17号)
2022-06-20 17:34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访问量:
打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17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法定代表人:尚东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6107011005053235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适用法律错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该条例第八十二条没有第(四)款,被申请人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二、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驾驶吉B****货车从新冠疫情地区西安运往重庆的**轿车,因国家疫情防控需要,申请人自入口至出口不得下高速。汉中当地高速服务区根本进不去。所以,申请人将车辆停在服务区出口宽敞地带休息实属无奈。被申请人民警不听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驾驶吉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337公里400米处因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被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1.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违法停车照片,可以证实吉B****号车辆违法停车事实。

2.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到民警未听取其陈述、申辩。通过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民警不仅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对其进行了违法行为教育,且申请人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其上列明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与申辩权。

3.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申请人驾驶吉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民警现场送达纸质凭证后,会在全国交警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当事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查询。经查,民警现场送达纸质版文书将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填写为第八十条第四款属笔误。在交警管理系统查询该信息,适用法律条款为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通过12123平台形成的电子处罚单也显示申请人违法条款为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申请人停车位置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造成了影响,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虽然因疫情防控政策检查较严,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出口均未封闭,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不符合紧急情况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的吉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昆高速应急车道内停车。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车辆进行了检查,在听取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后,以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为由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向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6107011005053235),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8时33分,在京昆高速1337公里400米处实施了驾驶运营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6107011005053235);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重点工业企业物资运输证明》;4.吉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停车照片;5.民警执法全过程视频。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吉B****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使,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停靠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危险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勤民警在现场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200元罚款,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方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共有一款五项,均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规定。其中第(四)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与申请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一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交警管理系统中该行政处罚适用了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瑕疵。希望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在制作出具各类法律文书时能够更加规范严谨。

综上,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No6107011005053235)。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陕ICP备14003207号-2   汉中网安:61230001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107000013
网站地图

汉中市司法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司法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