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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不服汉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汉政复决字﹝2022﹞05号)
2022-06-09 10:02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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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汉政复决字﹝2022﹞05号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汉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歌,代区长。

被申请人: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十字东200米北。

法定代表人:徐强,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村村民,在**村****号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混,房屋总面积约208㎡左右,申请人持有合法的宅基地证件。

2021年2月23日,汉台区人民政府发布《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宣布启动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七里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征迁工作,但因案涉征收补偿标准严重降低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申请人未签约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11月12日,二位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和机械,在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情形下,采取暴力方式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屋内财物毁于一旦,拆除现场有七里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认为,二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1、二位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法拆除房屋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二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均在拆迁现场,二位被申请人为强拆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当承担本案法律责任。

其次,本案征收工作一直系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和实施,但是该机构系临时机构,因此应当由汉台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二位被申请人没有强制执行权,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且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作出行政决定限期申请人自行拆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拆除。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显然没有遵守以上法律规定。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以上程序即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二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本案二位被申请人在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损毁申请人财产,严重违反以上规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强制拆除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汉台区人民政府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申请人某某户房屋所在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19年9月5日,汉台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成立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称项目办)作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按照《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申请人金某某与其子金某(另案复议申请人)共同居住,但已分户,金某某与其妻子为一户,居住在房屋的一层。因与金某某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给补偿安置提供依据,项目办两次书面告知,对金某某及其儿子金某房屋共同进行现场评估,金某某均不配合,并拒绝入户评估。为此,项目办制定了《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送达金某户。因项目由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将《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汉台区人民政府,汉台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同意项目办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严重影响已经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回迁房建设,损害了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政府的批复,于2021年11月12日强制拆除了金某某及其子金某户的房屋。在强拆过程中,项目办委托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金某某及金某房屋进行了测量、评估,强拆实施部门对强拆房屋室内能够迁移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无毁损的进行了搬迁,全部物品现保管在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项目办已经给申请人金某制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能够保证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申请人汉台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称: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申请人金某户房屋所在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19年9月5日,汉台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成立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称项目办)作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补偿安置按照《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申请人金某某与其子金某(另案复议申请人)共同居住,但已分户,金某某与其妻子为一户,居住在房屋的一层。因与金某某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给补偿安置提供依据,项目办两次书面告知,对金某某及其儿子金某房屋共同进行现场评估,金某某均不配合并拒绝入户评估。为此,项目办依据前期的摸底调查,制定了《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1年11月9日送达金某户。因项目由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将《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区政府,区政府下达批复,同意项目办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严重影响已经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回迁房建设,损害了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政府的批复,于2021年11月12日强制拆除了金某某及其子金某的房屋,在强拆过程中,项目办委托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金某某及金某房屋进行了测绘、评估,强拆实施部门对强拆房屋室内能够迁移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无毁损的进行了搬迁,全部物品现保管在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汉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印发《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对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汉台区人民政府成立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2021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申请人金某某户(金某某与另案复议申请人金某系父子关系,已分户但共同居住,金某某与其妻子为一户,居住在房屋的一层)所在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2021年2月23日,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委托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进行征地。同日,汉台区人民政府对外张贴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一直无法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金某某户),于2021年11月9日送达申请人。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根据汉台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于2021年11月12日对申请人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对能够进行搬移的物品进行了登记。同日,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派员对申请人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2021年11月14日出具了申请人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12月6日,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制作了《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金某某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汉中市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3.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平面图;4.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整治拆迁的通告》;5.汉台区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2020年度第三十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的批复》;7.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8.《征地公告》;9.《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0.《委托征地协议书》;11.《强制拆除告知书》;12.《房地产估价报告》;13.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关于报批王某某、易某某、金某3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13.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王某某等3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14.《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及照片;15.《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2月6日);16.拆除前房屋的照片和拆迁现场照片;17.金某户物品清单登记表及物品照片。

本机关认为:汉台区人民政府成立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临时机构,其相关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汉台区人民政府承担。该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因一直未能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汉台区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委托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强制拆除主体应当为汉台区人民政府,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本案中,在强制拆除前虽然汉台区前进东路(崔家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并送达了《金某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金某某户),但被申请人既未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未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进行相关告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迳行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汉台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2日对申请人金某某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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