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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小议说法】第二期: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2023-06-07 10:03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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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杨文龙,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科副科长。

裁判要义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超越职权作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已经执行的应当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梁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收费站引道与国道交汇处,被道路监控系统抓拍到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交警某大队某中队民警根据公安交通集成网络系统预警信息提示,在汉台区**十字将违法车辆拦停,以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对梁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书加盖“交警某大队某中队”字样印章。梁某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即本案中交警某大队才具有相应的职权。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交警某大队某中队作为交警某大队的内设机构,未有法定或授权以其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不具有案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启示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职权依据是评价其是否合法的先决条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即便从形式上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仍然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个无权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相对人实施的行为作出事实认定,更不需要考虑分析可以适用某种程序、依照某一法律对该行为作出处罚或处理。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相关事务的行政管理权,不能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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