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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小议说法】第五期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定程序
2023-07-04 10:34
来源: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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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
       王鹏,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科副科长。

复议要旨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法定相关程序。征收过程中,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向审批机关如实说明。征收人积极动员解释,落实征迁政策,已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但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并组织实施。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政府因建设公益项目需要,拟作为征收人征收该县某村集体土地。征收人依法成立了拆迁工作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了《征收预公告》,先后召开拆迁启动会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等情况,开展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公告《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该村大多数村民同意征地并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村民王某一直坚持提出不符合征地政策的安置补偿条件,并同时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全面补偿安置职责。征收人工作人员多次到户动员解释商谈未果,没有达成征地补偿协议。随后,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不作为违法,要求该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拆迁工作机构,履行了预公告发布、土地利用状况调查、补偿安置协商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等法定程序,在王某提出履职申请后,征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到户商谈,因征地补偿安置条件未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项目拟征收土地仍处在报批阶段,王某要求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评析

   征收人因建设公益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履行如下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二是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三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四是组织听证(非必经程序)。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五是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七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八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案例启示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的决策者,也是征收的执行者,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社会利益,致使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符合土地征收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是征收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科学、法定、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规范征收者行为,促使征收者依法行使公权力,增强征收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有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正确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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