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执业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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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112号)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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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律师管理科经办人员依据《律师法》对下列材料进行预审: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②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 3、转报阶段责任: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予回复。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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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112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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