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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
2021-06-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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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律师执业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
职权类型 其他类审核转报 法定期限 2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20日
实施机关 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12
责任科室 公证律师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全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理地点、时间 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112号)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律师管理科经办人员依据《律师法》对下列材料进行预审: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②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
3、转报阶段责任: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予回复。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112号)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QT00900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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