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证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 | 法定期限 | 每年第一季度内统一受理,受理后即时办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每年第一季度内统一受理,受理后即时办理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140 |
责任科室 | 政治部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具备申请资格 | ||
办理材料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4号)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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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受理持证人变更备案申请。 2、检查阶段责任:现场审查持证人职业情况。 3、审查阶段责任:对持证人口头询问或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现场做出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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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4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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