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期限 | 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10日内答复;30日内或60日内依法处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10日内答复;30日内或60日内依法处理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汉中市司法局业务科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种情形,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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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决定阶段责任: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复议的应当告知理由),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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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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