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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1-06-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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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可再延长三十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可再延长三十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53

责任科室

基层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无特殊要求

办理材料

无特殊要求

办理流程图

见附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60号)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1、起始阶段责任: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上报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处罚材料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要求补充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3
、决定阶段责任: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上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补充,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60号)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CF00200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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