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法规教育科和司法鉴定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无特殊要求 | ||
办理材料 | 无特殊要求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进行司法鉴定的;(四)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回避、保密规定的;(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作出虚假司法鉴定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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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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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CF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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