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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处罚
2021-06-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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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

实施机关

汉中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12

责任科室

法规教育科和司法鉴定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无特殊要求

办理材料

无特殊要求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并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委托鉴定事项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的;(三)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五)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要求或者鉴定技术规范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专门鉴定机构受理的。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二)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三)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CF00300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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