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执业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转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公证员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
办理材料 |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2号)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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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和县级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司法厅,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反馈信息。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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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2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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