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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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可再延长三十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可再延长三十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53 |
责任科室 |
基层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无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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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无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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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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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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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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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责任: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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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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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CF00100 |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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