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年检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年检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律师事务所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司法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或考核 | ||
办理材料 |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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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5号)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21号)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19号)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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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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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21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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