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证机构的申请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2021-06-01 11:35
来源: 访问量:
打印
职权名称 公证机构的申请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职权类型 其他类审核转报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汉中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12
责任科室 公证律师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全市所属公证机构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办理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和组建报告;②公证机构的名称;③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④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⑤开办资金证明;⑥办公场所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返还递交材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设立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处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QT01000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陕ICP备14003207号-2   汉中网安:61230001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107000013
网站地图

汉中市司法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司法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