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证机构的申请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
办理材料 |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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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和组建报告;②公证机构的名称;③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④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⑤开办资金证明;⑥办公场所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返还递交材料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设立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处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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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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