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证处年检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年检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公证处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 ||
办理材料 | 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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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公证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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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4年第101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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