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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1-06-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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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延长30

实施机关

汉中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12

责任科室

公证律师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汉中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无特殊要求

办理材料

无特殊要求

办理流程图

见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25号)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违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25号)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CF00500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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