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转报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年检 | 法定期限 | 2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12 |
责任科室 | 公证律师管理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全市所属律师事务所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5号)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律师法》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⑥合伙协议(适用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⑦对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实地检查;对设所情况向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向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2年第125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0700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司法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