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 | ||
职权类型 | 年度检查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626453 |
责任科室 | 基层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573 |
办事对象 | 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汉中市司法局 |
申报条件 |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对本年度本辖区内,正常开展工作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检查 | ||
办理材料 | 年度工作总结,业务收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 | ||
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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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责任: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证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2、审查阶段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3、决定阶段责任:对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4、送达阶段责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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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T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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