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民法律援助申请资格确认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7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政 | 承诺期限 | 7日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0916-2522303 |
责任科室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6-2626140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市政府大门西侧2楼 |
申报条件 |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九)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
办理材料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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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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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资格认定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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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 ||
事项编码 | 61070000012QR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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