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政
承诺期限
30日
实施机关
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6-2626453
责任科室
基层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6-2626573
办事对象
个人
办理地点、时间
市司法局
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办理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审批表》(3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免冠彩色照片(二寸近照)3张;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8、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纪犯罪记录证明;
9、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无业证明;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由各县区对新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人员资料上报市司法局审核。
2、审查阶段责任:市局基层科对县区申报的材料受理后由初审人员进行审查,
对材料不齐全通知县区补齐全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县区司法局。
3、决定阶段责任:对县区申报的材料经初审人员审查后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分管局长审批,符
合条件的,作出核准执业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执业的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对作出决定的核准文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答县区,由县区负责通知申请人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核准条件并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法律工作者,除接受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外,一律接受社会监督。
6、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30日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事项编码
61070000012XK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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