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区司法局:
为持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动态管理,按照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和部门设立、职责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印发之日起,纳入清单管理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有制定权限的主管部门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认定、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和清理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切实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制度。
三、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本级政府深化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垂直管理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汉中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市教育局
5.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工作局)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市公安局
10.市民政局
11.市司法局
12.市财政局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15.市生态环境局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市城市管理局
18.市交通运输局
19.市水利局
20.市农业农村局
21.市林业局
22.市商务局
23.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广电局)
2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市应急管理局
27.市审计局
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9.市体育局
30.市统计局
31.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2.市信访局
33.市经济合作局(市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
3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5.市医疗保障局
36.市数据局
37.市气象局
38.市国家保密局
39.市公务员局
40.市档案局
41.市新闻出版局
42.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43.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45.市税务局
46.汉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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