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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关于《汉中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1-07-06 08:31
来源: 汉中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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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市人大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汉中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如有修改建议可反馈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719日。

邮寄地址:汉中市司法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

邮政编码:723000

电话(传真)2626982

电子邮箱:3755100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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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草案内容

汉中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规模发展、因地施策、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专管机构,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成本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进行补贴,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当依托现有机构,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专管领导、业务专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落实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群众饮水环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污水治理管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等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九条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推动命名规则、标识标牌、建筑布局、外观风格统一化,提升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用水户筹资建设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需要跨越穿越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章 经营与管护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受益农村居民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共同共有,股份按出资比例确定;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归投资者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者确定运行和维护方式,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工程运行管护主体。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组建区域性、专业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养护服务机构,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政府和行业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水利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农村供水工程管水人员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引导镇村建立完善生活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体系,减少面源污染,逐步消除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现象,保障饮水安全、维护水环境健康。

第十八条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审查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供水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保护和临时供水措施,不得影响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九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合理负担、补偿成本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

供水水价分类制定,可以适时进行合理调整。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协商分摊维修管护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运行费、管护人员工资等,同时计提维修基金用于工程日常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用水、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阶梯式水价。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及其薪酬待遇,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建立水费收支台账,定期向用水户公布水价和水费收支等情况;

(三)设置合理的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四)做好供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真实记录运行日志。

(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为用水户发放饮水安全明白卡,及时回应解决供水不正常问题。

第二十三条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饮水需要。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二十五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设备,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二)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三)不得擅自改装、迁建农村供水设施

禁止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蓄水池、管道等设施连接

(五)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不得有损坏供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户的供水。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关闭自备水源,确需使用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章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依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执行。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相关技术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村(居)委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三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及农村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和泵站等重要供水设施周边,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能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不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饮用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自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交水费,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三十条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实际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实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100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部分:草案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基本建成农村供水工程保障体系,现有各类农村供水工程13293处,280余万农村群众受益,脱贫攻坚以来,市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意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农村供水运行管护十条标准》,全市农村供水服务保障水平大幅提升,所有农户饮水已达到国家现行标准。但受地形条件、投资规模等因素限制,大部分工程规模偏小,存在管护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工程权责不清、养护资金不足等问题,影响工程效益发挥和群众正常用水。当前,正处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阶段,亟需出台我市农村供水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供用水各方权责,全面规范提升农村供水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所有农村群众长期稳定吃上安全水、放心水。

二、内容解读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护、供水与用水、水源与水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农村供水监管。针对当前农村供水工作中存在的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管理机构不完善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五条对财政投入、镇村管护机构建立完善等内容作了规定;农村供水管理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根据机构改革现状,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主要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关于工程建设。汉中水资源相对丰富,但城乡供水水深地表水利用丰偏低,不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且工程总体呈现小可能的特点,建设标准信低,不利用长效良性运行,因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户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推动命名规则、标识标牌、建筑布局、外观风格统一化,提升工程建设标准。”

(三)关于经营管护。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要难题在于工程产权不清,责任不清,镇村没有专业人员管理,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弊端,需要明确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加强管护人员技能培训,鼓励推动农村供水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四)关于清洁用水。乡村振兴对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建立健全污水排放体系,持续推动人居环境改善提高,《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体系建设、清洁用水等内容作了规定。

(五)关于农村供水水价水费。合理定价、有偿用水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自我良性循环、长效发挥效益的关键。水费收缴不到位,将会直接导致工程缺失维修养护经费,难以正常运行。《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制定水价,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六)关于水源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废水、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大量排放,农村供水水源地遭到污染,已成为威胁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因素。《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作了规定,同时对水源保护警示标志、隔离围网建设要求进行了明确。

(七)关于法律责任。对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事项涉及农村供水的大多数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第四部分:公开意见及建议


《汉中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7月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7月19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16-2626573
投稿邮箱:sf.hanzh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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