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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关于《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0-09-1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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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 
关于《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拟制定的规章《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该办法的修改意见。如有修改建议可反馈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
    通讯地址:汉中市司法局
    邮政编码:723000
    电话:2626139  2626982(传真)
    电子邮箱:22376198@qq.com

    附件:《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4日 
附:
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基本要求与原则〕城市节约用水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保障节约用水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汉台、南郑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节水规划〕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市、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财政预算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管理;
    (三)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管理;
    (五)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与城市节水用水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 〔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制止、举报和监督。
鼓励社会资本、单位、个人投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第九条  〔节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的制度。
对居民用水户按户计量收费,执行阶梯水价制度,严禁实行用水包费制。
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第十条 〔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的国家和陕西省标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的对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包括以下市中心城区取用水户: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
(二)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
(三)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四)其他需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
    第十二条 〔用水计划指标的申报、核定与下达〕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节水办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同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市节水办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结合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应产业政策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因特殊情况发生用水需求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或者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计划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计划用水户或者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
    第十四条 〔用水计划异议复核〕计划用水户对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核请求。
市节水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十五条  〔节水统计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每季度初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水利局报送上季度用水情况统计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季度初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供水、用水和节水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用水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节水办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设施淘汰制度〕对落后的或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列入淘汰名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节水管理〕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条   〔特种行业节水〕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纯净水制造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节水措施。
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一条  〔水平衡测试〕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做出合理用水评价,加强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网维护〕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改造供水管网,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完善用水设施,降低管网漏损率,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市节水办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检查,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
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汉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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