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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2020-12-10 08:59
来源: 汉中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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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汉中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现将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基层实际、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成果应用,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将公开事项及标准清单化、目录化,便于基层政务公开实施单位对照执行,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二)工作目标。202012月底前,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单位参照本指引,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县(区)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

(一)公开事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一级事项分为九大类,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二级事项17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6项。

(二)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其中,公开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政策文件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对象原则上应为全社会;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层级包括县(区)和镇(街办)村(居),指的是对应的公开主体层级,分别负责本级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如到村(居)事项只须在村(居)级进行公示公开,不须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公开渠道和载体,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展《标准目录》规定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工作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要严格落实五公开工作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要加强源头管理,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制定的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要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公开渠道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杜绝政务网站、平台、APP等出现僵尸”“睡眠问题。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确保专人负责,立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公开、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作,不断强化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市局机关各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落实专人负责,制作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照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及时进行公开,并做好日常工作、动态更新和年度考核资料的准备工作。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和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知晓率、满意度的重要抓手,把《通知》落实情况纳入司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汉中市司法局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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